重量不明的物体,或者所吊物体本身重量大于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,以防出现超载造成事故。未固定牢靠的物体,有掉落风险。无保护措施的光滑易或不规则不稳定的碎品。过满盛有危险溶液或物质的容器。
该目录涉及20多个行业,其中鼓励类539条,限制类190条,淘汰类399条。
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。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,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。钢筋、型钢、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,多点起吊。
年以后20或25塔吊不带套架的,不能用 塔式起重机(tower crane)简称塔机,别称塔吊,是指动臂装在高耸塔身上部的旋转起重机,起源于西欧。
起吊前,必须正确掌握吊件重量,不允许起重机具超载使用。立式设备的吊装,应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,如需捆绑在重心以下时,必须取有效的安全措施,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。
禁止起重机停置在斜坡上工作,也不允许起重吊装两个边一高一低。严禁超载起重吊装。禁止斜吊。斜吊会造成超负荷及钢丝绳出槽,甚至造成拉断绳索和翻车事故。
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;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;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。
(9)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;(10)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。
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;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;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;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。
起重吊装“十不吊”的规定 被吊物重量超过力学性能允许范围内不准吊。信号不清不准吊。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。吊物上站人不准吊。埋在地下物不准吊。斜拉斜牵不准吊。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。
吊物上站人或从人头上越过及垂臂下站人不吊。氧气瓶、乙炔发生器等易爆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。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。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。在斜坡上或坑沿,堤岸不填实不吊。
1、过满盛有危险溶液或物质的容器。吊运中出现晃动,溶液或物质容易溢出。危险溶液或物质包括易燃易爆、高温、低冷、腐蚀、污染等。容器固定不好危险更大。所吊物***置未在起重机正下方的,禁止斜拉物体。
2、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、大雪、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。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、力矩限制器、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,应完好齐全、灵敏可靠,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。
3、吊装过程中,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:如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,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,没有指令,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。严禁在风速5级以上时进行吊装作业:在风速较大的情况下,应停止吊装作业,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。
4、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。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,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。钢筋、型钢、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,多点起吊。
5、超载操作:严禁超过起重机额定起重能力的重量进行操作。超载操作会严重影响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,可能导致塔式起重机倾翻或发生其他严重事故。
6、起重机司机应接受培训,了解起重机的结构、性能和操作方法。专心工作。不要吃东西、抽烟、看书、看报或聊天。上班时不准小睡,酒后不准操作。应使用控制手柄操作起重机,不得使用安全装置停止起重机。
(2)超载不吊。(3)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。(4)吊物边缘无防护措施不吊。(5)吊物上站人不吊。(6)指挥信号不明不吊。(7)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。(8)安全装置失灵不吊。
过满盛有危险溶液或物质的容器。吊运中出现晃动,溶液或物质容易溢出。危险溶液或物质包括易燃易爆、高温、低冷、腐蚀、污染等。容器固定不好危险更大。所吊物***置未在起重机正下方的,禁止斜拉物体。
吊物上站人或从人头上越过及垂臂下站人不吊。氧气瓶、乙炔发生器等易爆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。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。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。在斜坡上或坑沿,堤岸不填实不吊。
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(五)项规定,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,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。
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、租赁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、产品合格证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。
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: (一)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; (二)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; (三)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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